保險法 第119條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最新異動日期:2025-06-1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要保人自己把保險契約終止,而且保費已經繳滿 1 年以上,保險公司就要在收到通知後 1 個月內,支付解約金。這筆解約金的金額,不能低於要保人可拿到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的 4 分之 3。至於哪些情況可以拿、怎麼算、金額多少,都要寫進保險契約裡。
考試要點
1. 適用前提: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且保險費已付足 1 年以上。 2. 給付期限: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 1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3. 金額下限:解約金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的 3/4。 4. 契約揭露:償付解約金的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常見陷阱
易混淆的是,本條是規定『解約金』與其最低標準,不是所有情況都能直接解約領回;必須先符合『保費已付足一年以上』。另外,1 個月是保險人收到通知後的給付期限,不是要保人通知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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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保險招攬告知義務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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