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163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5-06-1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規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證人如何才能合法開業:要先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並且拿到執業證照後,才可以開始經營或執行業務。不同身分所要求的保險種類不一樣:保險代理人和公證人是責任保險;保險經紀人除了責任保險,還要有保證保險。至於保證金、保險的最低金額和實施方式,以及資格、許可、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等細節,都交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考試要點

1. 開業要件順序要記: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之後才能經營或執行業務。 2. 保險種類要分清:保險代理人、公證人=責任保險;保險經紀人=責任保險+保證保險。 3. 金額與實施方式不是本條直接定死,而是由主管機關依業務範圍、規模等因素決定。 4. 銀行若經許可,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但要分別適用本法相關規定。 5. 保險經紀人對被保險人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且在主管機關指定範圍內,洽訂保險契約前要主動提供書面分析報告;若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也要明確告知報酬收取標準。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混成同一種保險要求;經紀人比代理人、公證人多一項保證保險。 2. 這一條講的是保代、保經、公證人的設立與業務管理,不是業務員的登錄或招攬規則。 3. 書面分析報告與報酬揭露,限於主管機關指定的適用範圍,不能一律擴張解讀成所有案件都必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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