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57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最新異動日期:2025-06-1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一方本來就有義務把某些事項通知對方,卻沒有及時通知,對方在符合條文要件下,可以把這件事當成解除保險契約的理由。這裡不限定是不是故意不通知,只要是怠於通知,而且不是因為不可抗力造成,就可能發生解除效果。

考試要點

1. 關鍵字是「應通知之事項」「怠於通知」「不可抗力」與「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2. 本條重點在於:不論是否故意,只要有應通知而未通知的情形,且非不可抗力,對方可主張解除。3. 考題常會把它和保險契約中的通知義務、危險增加通知、或誠實告知觀念一起考,看到「未通知」要先判斷是否屬於本條所稱可作為解除原因的情形。

常見陷阱

常見誤解是以為一定要「故意不通知」才可以解除;本條明確寫的是「不問是否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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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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