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57條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最新異動日期:2025-06-1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一方本來就有義務把某些事項通知對方,卻沒有及時通知,對方在符合條文要件下,可以把這件事當成解除保險契約的理由。這裡不限定是不是故意不通知,只要是怠於通知,而且不是因為不可抗力造成,就可能發生解除效果。
考試要點
1. 關鍵字是「應通知之事項」「怠於通知」「不可抗力」與「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2. 本條重點在於:不論是否故意,只要有應通知而未通知的情形,且非不可抗力,對方可主張解除。3. 考題常會把它和保險契約中的通知義務、危險增加通知、或誠實告知觀念一起考,看到「未通知」要先判斷是否屬於本條所稱可作為解除原因的情形。
常見陷阱
常見誤解是以為一定要「故意不通知」才可以解除;本條明確寫的是「不問是否故意」。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保險招攬告知義務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 113年第2次 第 1 題金融從業人員從事保險招攬行為,下列那一項是錯的?
- 113年第2次 第 2 題金融從業人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文書、圖畫、廣告文宣,下列那一項是錯的?
- 113年第2次 第 3 題金融從業人員於保險業務員登錄後,應專為下列何者從事保險招攬?
- 113年第2次 第 4 題金融從業人員從事保險業務招攬時,對不特定之第三人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或其他公司營業、信譽,所屬公司如何處分?
- 113年第2次 第 38 題金融從業人員招攬業務時,下列行為何者是正確的?
- 113年第2次 第 96 題金融從業人員從事保險業務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其應與誰負連帶賠償責任?
共 45 題,顯示前 6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