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59條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最新異動日期:2025-06-1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保單上有「危險增加」的情況,原則上要保人知道後就要通知保險人。若危險增加是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造成,而且已經嚴重到可能要加保費或終止契約,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該先通知保險人;如果不是因為他們的行為造成,則在知悉後10日內通知即可。相反地,若危險減少,被保險人可以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考試要點
1. 核心是「危險增加要通知」;通知義務的起算點是「知悉後」。2. 依危險增加原因不同,通知時間不同:若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且達到應增加保費或終止契約程度,應先通知;若非因其行為所致,則於知悉後10日內通知。3. 危險減少時,條文給的是被保險人得請求重新核定保費,注意是「得」請求,非當然自動調整。
常見陷阱
容易把「要保人知悉後通知」與「10日內通知」混為一談;其實是否有10日期限,要看危險增加是否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另要注意,危險增加若是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且已達應增加保費或終止契約程度,條文要求的是「先通知」,不是事後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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