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15條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業務員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者,其分別登錄之所屬公司應依法負連帶責任。 前項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於其登錄證上。 第一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業務員從事下列之行為: 一、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 二、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 三、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 四、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 業務員從事前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業務員只要是在公司授權範圍內做保險招攬,就算是公司自己的行為範圍;因此,所屬公司要管好已登錄的業務員,並且對業務員招攬造成的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若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兩邊各自的所屬公司也都要依法負連帶責任。至於這種授權,必須用書面方式,並記明在登錄證上;業務員在招攬時,也要依規定取得相關文件、必要時親自面晤當事人,且在要保書上親簽並寫上登錄字號。
考試要點
1. 「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的行為,視為公司授權範圍內行為,核心是公司責任與連帶責任。2. 業務員若同時登錄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兩邊的所屬公司都可能負連帶責任。3. 授權一定要「書面」且要載明在「登錄證」上。4. 保險招攬行為包含:解釋商品及條款、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以及其他經公司授權的招攬行為。5. 招攬時須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若涉及人身保險商品,原則上要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例外。6. 業務員要在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登錄字號,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例外。
常見陷阱
1. 不可把「公司負連帶責任」誤記成只有業務員個人負責;本條明確寫的是所屬公司要負連帶責任。2. 「授權」不是口頭即可,必須是書面,且要載明於登錄證上。3. 涉及人身保險商品時,原則上要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注意這是原則,另有主管機關規定可例外。4. 要保書上的簽名不是代簽,而是業務員要親自簽名並記載登錄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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