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19

業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八、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十、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 十一、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二、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 十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十四、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五、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十六、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十七、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 前項業務員行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 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所屬公司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最新異動日期:2025-01-0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列出保險業務員哪些行為屬於重大違規;一旦違反,除了有犯罪嫌疑時要依法移送偵辦外,還會依情節輕重,受到最重可達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的處分。若最近五年內累計被停止招攬行為達二年,所屬公司還要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若原所屬公司已解散或執照被註銷,則由現行登錄的所屬公司來處分。

考試要點

1. 核心效果:本條是保險業務員的禁止行為與處分規定,重點處分是「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2. 例題常考的違規類型很多,重點抓:不實說明或不說明、誘導不實告知、妨害告知、錯價放佣、誇大不實宣傳、未經同意招募人員、代簽或未經同意填文件、慫恿解約再投保、代收保費及挪用、借他人登錄證或供他人使用、招攬未核准或未備查商品、替未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招攬、誇大比較不同商品、散播不實言論、挪用款項或代管保單及印鑑、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六條,以及其他利用業務員身分的不當行為。3. 數字門檻要記:最近五年內「累計達二年」停止招攬,會導致撤銷業務員登錄。4. 主體也要分清:原則上由其行為時所屬公司處分;若原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執業證照,則由現行登錄公司處分。

常見陷阱

1. 不是所有違規都直接撤銷登錄;本條先是「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只有最近五年內累計達二年才會進一步撤銷登錄。2. 「代收保險費」不一定一律違規,關鍵在於是否未經授權、挪用侵占,或未依規定交付正式收據。3. 「所屬公司」的處分主體,原則看行為時所屬公司;但若該公司已解散或執照被註銷,才改由現行登錄公司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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