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11

銀行申請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文件。 四、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五、董事(理事)及監察人(監事)名冊。 六、任用之經紀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任用之經紀人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 (二)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其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八小時以上之證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八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課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 (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申請許可者,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八小時以上之證明,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課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 七、任用之經紀人身分證明。 八、預定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及任用之經紀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九、營業計畫書。 十、指撥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 十一、預定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九款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業務之理念及忠實義務之執行方式。 二、經營業務之範圍。 三、業務發展計畫。 四、組織架構及工作職掌。 五、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六、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七、場地設備概況。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銀行經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現其檢送第一項之書件有不實記載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許可。

最新異動日期:2024-07-2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銀行要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必須備齊本條列出的十二款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中任用經紀人的資格文件,可檢附「有效執業證照影本」;無有效證照者,則檢附「符合本規則資格條件之證明」加上規定的教育訓練證明之一。文件記載不完備或不充分會被駁回;可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同樣駁回。核准後若被發現送件有不實記載,主管機關得撤銷兼營許可。

考試要點

1. 申請主體是「銀行」,事項是「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都要先經主管機關許可。 2. 必備文件(第一項十二款):申請書、營業執照影本、公司章程或相當文件、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董事(理事)及監察人(監事)名冊、經紀人資格文件、經紀人身分證明、無不適任情事書面聲明、營業計畫書、指撥營運資金證明、部門主管與副主管資格證明、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文件。 3. 經紀人資格文件兩種途徑:(一)有效執業證照影本;(二)符合本規則資格條件之證明,加下列訓練證明之一:a. 最近一年內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b. 職前證明取得已一年以上者,檢附該職前證明「及」最近一年內在職教育訓練18小時以上證明;c.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申請者,檢附最近一年內在職教育訓練18小時以上證明。在職18小時中,法令課程不得少於8小時、公平對待65歲以上客戶課程不得少於2小時。 4. 營業計畫書至少載明8項:經營理念及忠實義務執行方式、業務範圍、業務發展計畫、組織架構及職掌、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未來三年財務預測、場地設備概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5. 書件不完備或不充分:駁回;可補正經限期仍未補正:駁回。 6. 核准後發現書件不實記載:主管機關「得撤銷」兼營許可。

常見陷阱

(1)「申請時文件不完備→駁回」與「核准後發現不實記載→撤銷許可」不要混淆。(2)訓練時數三個數字要記牢:18/8/2;分流判準是「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取得是否已滿一年」,不是執業證照年資,且已滿一年者須「職前證明+在職18小時」兩者並附,非擇一。(3)本條規範銀行申請兼營的文件與程序,非直接規範佣金折讓或餽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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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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