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3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確保已向被保險人就洽訂之保險商品之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執行或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應將有關文件留存建檔備供查閱。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招攬保險業務,係由保險人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者,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足資傳遞電子文件之聯絡方式,並提供予承保之保險人。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應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訂定內部作業規範,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其內部作業規範,應包括本規則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關於保障六十五歲以上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之相關規定。 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應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需求及風險屬性等相關事項,並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適用範圍及內容主動提供書面分析報告(如附件一),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前,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如附件二)。 經紀人公司或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單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或單一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經紀人應於洽訂保險契約前,向要保人揭露該資訊。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規定保險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和銀行辦理保險經紀業務時,必須站在被保險人利益這一邊,像善良管理人一樣盡心,並且把保險商品的重要內容、重要權利義務說清楚、講完整、充分揭露。辦理業務時相關文件要留存建檔,方便日後查閱。若是電子保單出單,還要先取得要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可聯絡電子資料,提供給承保保險人。
考試要點
1. 核心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忠實義務,重點是維護被保險人利益。2. 說明與揭露:對洽訂之保險商品主要內容、重要權利義務,要盡專業說明並充分揭露資訊。3. 文件保存: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銀行辦理保險經紀業務,相關文件要留存建檔備查。4. 電子保單:由保險人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者,需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行動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可之聯絡方式,並提供給承保保險人。5. 內部作業規範:經紀人公司及銀行要依法令和主管機關規定建立並落實內部作業規範,且內容要涵蓋保障65歲以上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的相關規定。6. 營業前了解客戶+書面分析報告+報酬告知:經紀人洽訂契約前要充分瞭解要保人、被保險人的基本資料、需求、風險屬性等,並依主管機關規定主動提供書面分析報告;收取報酬前要明確告知報酬收取標準。7. 利害關係揭露:經紀人公司或銀行與單一保險公司之間,若有超過10%有表決權股份的持股關係,經紀人洽訂契約前要向要保人揭露。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這條誤記成只有「經紀人」才適用,條文同時涵蓋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有些義務則特別是經紀人公司及銀行。2. 「充分揭露」與「專業說明」是考點,不是只交單或只口頭講過就算完成。3. 第6項的10%門檻是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考試常混淆成一般持股比例或沒有表決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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