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11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所,謂依本法之規定,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目的之法人。

最新異動日期:2024-08-0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是在定義「證券交易所」:必須是依照本法設置的法人,而且要有場所和設備。設置這些場所與設備的目的,是為了提供有價證券集中交易的市場。換句話說,重點在於它是依法設立、具備交易場所與設備,且功能是集中交易有價證券。

考試要點

1. 關鍵主體是「法人」,不是一般自然人或單純市場。2. 要件有三個:依本法規定、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目的。3. 「集中交易市場」是本條定義核心,考題常考證券交易所的法定概念。

常見陷阱

容易把「證券交易所」和一般證券商、交易市場或其他交易平台混淆;本條重點不是在講交易方式細節,而是在下定義。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 回 證券交易法 條文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