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15條
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左: 一、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最新異動日期:2024-08-0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是在說:依證券交易法經營的證券業務,種類只有三大類。第一是有價證券的承銷,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相關業務;第二是有價證券的自行買賣,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相關業務;第三是有價證券買賣的行紀、居間、代理,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相關業務。
考試要點
1. 先記住本條是在列舉「證券業務種類」,核心是三類: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 2. 每一款後面都共同接「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表示不只限於前面列的項目,還包括經核准的相關業務。 3. 考題常會和第16條的證券商類別、第45條的分業經營或兼營規定一起出現,重點是把「業務種類」與「證券商類別/經營方式」分開記。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本條誤認為是在規定證券商種類;本條是規定「證券業務種類」。 2.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不是固定列舉完畢,應注意有核准的相關業務也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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