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16條
經營前條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證券商,並依左列各款定其種類: 一、經營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承銷商。 二、經營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自營商。 三、經營前條第三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經紀商。
最新異動日期:2024-08-0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只要經營前條所列的任何一種證券業務,就屬於證券商。法律再依你實際經營的業務種類,分成三類:做第1款業務的是證券承銷商,做第2款業務的是證券自營商,做第3款業務的是證券經紀商。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先定義證券商,再按業務種類分類」。2. 分類對應要記清楚:第1款=證券承銷商;第2款=證券自營商;第3款=證券經紀商。3. 考題常考「某業務對應哪一種證券商」,作答時直接依條文款次對應即可。
常見陷阱
容易把三種證券商名稱對錯:承銷商對第1款、自營商對第2款、經紀商對第3款;不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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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