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43條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之給付或交割應以現款、現貨為之。其交割期間及預繳買賣證據金數額,得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其買賣之交割,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者,其設質之交付,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並不適用民法第九百零八條之規定。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混合保管方式保管之有價證券,由所有人按其送存之種類數量分別共有;領回時,並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處理保管業務,得就保管之股票、公司債以該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名義登載於股票發行公司股東名簿或公司債存根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股票、公司債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債權人會議,或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或還本付息前,將所保管股票及公司債所有人之本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及所持有數額通知該股票及公司債之發行公司時,視為已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或已將股票、公司債交存公司,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六十條及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前二項規定於政府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準用之。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先規定:在證交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有價證券,給付或交割原則上要用現款、現貨。至於交割期間、以及預繳買賣證據金的數額,則是由主管機關用命令來定。若有價證券是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買賣交割可以用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設質時的交付也可以用帳簿劃撥方式,而且不適用民法第九百零八條。
考試要點
1. 證交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給付或交割應以現款、現貨為之。2. 交割期間、預繳買賣證據金數額:得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3. 集保保管之有價證券:其買賣交割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4. 以集保保管之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其設質之交付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並不適用民法第九百零八條。5. 混合保管:由所有人按其送存之種類數量分別共有;領回時,並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6. 集保為處理保管業務:得就保管之股票、公司債以該集保事業名義登載於股東名簿或公司債存根簿。7. 若集保於特定會議或分派、還本付息前,將所有人本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及所持數額通知發行公司,視為已記載或已交存,並不適用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第176條、第260條及第263條第3項。8. 前二項規定,於政府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準用之。
常見陷阱
1. 「應以現款、現貨」是原則;不是一律都只能現款現貨,因為集保保管者另有帳簿劃撥的特別規定。2. 「得」是裁量用語,不可誤讀成「應」。本條中主管機關訂交割期間、預繳買賣證據金數額,以及集保作業辦法,都是「得」或「由主管機關定之」。3. 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且明文「不適用民法第九百零八條」,考題常測這個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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