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45

證券商應依第十六條規定,分別依其種類經營證券業務,不得經營其本身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

最新異動日期:2024-08-0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在規定證券商要依照自己核准的種類來經營證券業務,不能去做自己本來業務以外的事;如果有經主管機關核准,才可以例外。條文也禁止他業兼營證券商,但金融機構如果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可以兼營證券業務。另方面,證券商如果沒有先拿到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投資其他證券商。

考試要點

1. 核心是「分業經營」:證券商應依第16條規定,分別依其種類經營證券業務,不得經營其本身以外之業務。2. 例外要記得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不是自己決定即可。3. 「他業兼營」原則禁止,但「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證券業務」是明確例外。4.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是投資其他證券商的前提限制,考題常考是否有核准。

常見陷阱

容易把「核准」與「許可」混為一談,作答時要依條文原字區分;也不要把一般禁止誤寫成可自行彈性兼營。另要注意「不得由他業兼營」的原則與「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的例外,不能自行加上其他條件或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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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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