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6條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
最新異動日期:2024-08-0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定義「有價證券」的範圍。除了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之外,還包括經主管機關核定的其他有價證券。另有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以及前面各種有價證券的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的證書,也都視為有價證券;即使前二項所規定的有價證券沒有印製成實體有價證券,仍然視為有價證券。
考試要點
1. 先記核心定義: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2. 要會判斷「視為有價證券」的範圍: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3. 注意最後一項:前二項規定的有價證券,即使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仍視為有價證券。
常見陷阱
容易把「有價證券」和「視為有價證券」混為一談;考題常考哪些是本條直接列舉、哪些是法律上擴張納入。也要注意「經主管機關核定」是本條明文要件,不可自行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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