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8

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 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獲取投機利益之目的,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 二、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客戶委託事項及其他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 四、對客戶作贏利之保證或分享利益之證券買賣。 五、約定與客戶共同承擔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損益,而從事證券買賣。 六、接受客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時,同時以自己之計算為買入或賣出之相對行為。 七、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 八、以他人或親屬名義供客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 九、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媒介情事。 十、辦理承銷、自行或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時,有隱瞞、詐欺或其他足以致人誤信之行為。 十一、挪用或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 十二、受理未經辦妥受託契約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 十三、未依據客戶委託事項及條件,執行有價證券之買賣。 十四、向客戶或不特定多數人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以勸誘買賣。 十五、向不特定多數人推介買賣特定之股票。但因承銷有價證券所需者,不在此限。 十六、接受客戶以同一或不同帳戶為同種有價證券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相抵之交割。但依法令辦理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及接受客戶以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為現款買進有價證券成交後,以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交割者,不在此限。 十七、代理他人開戶、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但為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不在此限。 十八、受理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代理他人開戶、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 十九、受理非本人開戶。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十、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但證券商依其與客戶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共同簽訂之三方契約,接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不在此限。 二十一、知悉客戶有利用公開發行公司尚未公開而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消息或有操縱市場行為之意圖,仍接受委託買賣。 二十二、辦理有價證券承銷業務之人員與發行公司或其相關人員間有獲取不當利益之約定。 二十三、招攬、媒介、促銷未經核准之有價證券或其衍生性商品。 二十四、其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前項人員執行業務,對證券商管理法令規定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 前二項之規定於證券商其他受僱人準用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5-07-1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先要求證券商的負責人和業務人員,執行業務時一定要守誠實與信用原則。原則上,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做條文列出的各種不當行為,包括利用職務消息投機、洩密、受理全權委託、保證獲利、與客戶共擔損益、挪用客戶財物、違反委託內容、提供漲跌判斷勸誘買賣、代理他人開戶或買賣、受理非本人開戶或未具委任書代理人、明知客戶有內線或操縱市場意圖仍接受委託等。最後還特別擴及:前兩項的規定,也準用於證券商其他受僱人。

考試要點

1. 核心觀念:本條是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的職業倫理與禁止行為總則,考試常以「不得為之」判斷。2. 需熟記常考類型:利用職務消息投機、洩漏客戶秘密、全權委託、保證獲利或分享利益、共同承擔損益、自己與客戶對作、利用客戶或他人/親屬名義、借貸款項或有價證券、挪用或代保管客戶財物、未依委託事項執行、提供漲跌判斷勸誘、推介特定股票、相抵交割、代理他人開戶/申購/買賣/交割、非本人開戶、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知悉內線或操縱市場意圖仍受託。3. 例外要記:第十五款但書為「因承銷有價證券所需者,不在此限」;第十六款但書包括「依法令辦理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及「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後,以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交割」;第十七款但書為「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第十九款但書為「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二十款但書為「依三方契約、接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不在此限」。4. 適用範圍:前二項規定,對證券商其他受僱人準用之,這是常見考點。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應」與「得」混用;本條是禁止規範,考題常測是否屬明文禁止。2. 第十五款是禁止向不特定多數人推介買賣特定股票,但有承銷需要的例外,別漏看但書。3. 第十六款不是所有相抵交割都可,須注意原文列出的兩個例外。4. 第十九款的例外是「本會另有規定者」,不是一般自行判斷可放行。5. 第二十款的例外限定在原文所述三方契約與自動再平衡交易,不能擴張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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