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22

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結算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因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所生民事爭議,得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 保護機構為處理調處事項,應設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組織及調處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5-07-1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是在說,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若和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結算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因為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買賣、期貨交易或其他相關事宜發生民事爭議,可以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保護機構如果要處理調處事項,應設調處委員會,而且委員人數是七人至十五人。至於這個委員會的組織和調處辦法,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考試要點

1. 申請主體: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 2. 對象範圍:可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結算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 3. 爭議類型:限於因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所生的民事爭議。 4. 救濟方式:得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 5. 組織要求:保護機構為處理調處事項,應設調處委員會,委員七人至十五人。 6. 規範授權:調處委員會的組織及調處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常見陷阱

1. 本條是「民事爭議」的調處,不是直接在講刑事處罰或行政罰。 2. 「得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是可以申請,不是一定要申請。 3. 委員人數要記清楚是七人至十五人,不可記錯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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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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