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32

本行得於總行及分行所在地設立票據交換所,辦理票據交換及各銀行間之劃撥結算。在未設分行地點,並得委託其他公營銀行辦理;票據交換及各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之辦法,由本行定之。

最新異動日期:2014-01-0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中央銀行可以在總行和分行所在的地方設立票據交換所,專門處理票據交換,以及各銀行之間的劃撥結算。如果某個地方沒有設分行,也可以委託其他公營銀行來辦理。至於票據交換和銀行間劃撥結算的管理辦法,則由中央銀行自行訂定。

考試要點

1. 主體是中央銀行,不是一般商業銀行。2. 設立地點限於總行及分行所在地;未設分行的地點,得委託其他公營銀行辦理。3. 業務內容包含「票據交換」與「各銀行間之劃撥結算」。4. 相關管理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屬中央銀行的規範權限。

常見陷阱

容易誤以為票據交換所只能由中央銀行自己直接辦理;本條明文也允許在未設分行地點委託其他公營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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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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