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除第6條第1項所定的特種資料外(該類資料回歸第6條規範),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本條列舉情形之一。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有第7款但書所定禁止事由,或經當事人通知該款但書之情形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考試要點
1. 先抓總則: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資,原則是「特定目的+符合列舉事由之一」。 2. 要會背八款列舉事由:法律明文規定、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且已採適當安全措施、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且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經當事人同意、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取自一般可得之來源(有但書)、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3. 第7款但書: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得援用第7款。 4. 第2項觸發要件為單一事由的兩種得知途徑:自行知悉第7款但書之禁止事由,或經當事人通知——二者指向的都是「依第7款但書禁止處理或利用」此一事由,非「知悉當事人身分」。效果為主動或依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常見陷阱
(1)不是只有「當事人同意」才可以蒐集或處理,本條列舉多種合法基礎。(2)第7款不是看到「一般可得來源」就一定可用,還要排除當事人「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的情形。(3)第2項義務是「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不是只停止利用而已。(4)勿將第2項的「知悉」讀成「知悉當事人是誰」:其受詞是第7款但書之禁止事由;若解為知悉當事人身分,第7款將無適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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