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20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最新異動日期:2025-11-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資,除第6條第1項所定的特種資料外(該類資料回歸第6條規範),原則上應在蒐集時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法律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為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上之危險、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處理後或依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經當事人同意、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若將個資用於行銷,當事人表示拒絕時應即停止;首次行銷並應提供拒絕方式,且由非公務機關支付所需費用。

考試要點

1. 原則:非公務機關利用個資,限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 2. 例外七款要記熟:法律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經當事人同意/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3. 第5款的主體限定是高頻考點:僅「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適用,一般企業不能以統計或學術研究為由目的外利用;「無從識別」條文明定兩種達成方式(提供者處理後/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4. 行銷特別規則:當事人拒絕行銷應「即」停止(第2項);首次行銷須提供拒絕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第3項)。 5. 本條本文以「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將特種個資排除於本條適用範圍,該類資料回歸第6條處理。

常見陷阱

(1)「有利於當事人權益」「增進公共利益」不是空白授權,必須落在條文明列的例外款次內。(2)第5款別漏「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的主體限定,也別把「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簡化成籠統的「已去識別化」。(3)行銷兩項義務分開記:拒絕後即停止利用;首次行銷提供拒絕方式且費用由非公務機關負擔。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受僱人不得違法行為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13 題,顯示前 6 題。

客戶資料利用限制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15 題,顯示前 6 題。

資訊公開授權與保密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20 題,顯示前 6 題。

← 回 個人資料保護法 條文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