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4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最新異動日期:2025-11-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講:如果有人是為了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法利益,或是要損害別人的利益,卻違反了個資法列出的幾項重要規定,並且因此足以造成他人損害,就會有刑事責任。處罰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另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考試要點

1. 構成重點有兩層:一是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二是客觀上違反特定條文或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處分,且「足生損害於他人」。 2. 本條列出的違反對象要記得: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以及第21條關於限制國際傳輸的命令或處分。 3. 罰則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考試常問的是有沒有罰金、金額上限與是否為併科。 4. 在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的脈絡下,常用來提醒受僱人不得違法蒐集、利用或傳輸個人資料,也不能因業務需要而藉機圖利或損害他人。

常見陷阱

1. 不是只要違反個資法就一定成立本條,還要有特定不法意圖,且要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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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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