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7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新異動日期:2025-12-2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政府或法人本身可以成為公司董事或監察人的當選對象,但因為它不是自然人,所以實際執行職務時,必須另外指定自然人代表來行使職務。若政府或法人有多位代表人,這些代表人也可以分別當選,但同一人不能同時兼任董事與監察人。若代表人的職務關係變動,原機關或法人可以隨時改派新代表補足剩餘任期;而且,這些代表權內部所加的限制,不能拿來對抗善意第三人。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在於:政府或法人可以當選董事或監察人,但實際行使職務要有自然人代表。2. 第二項重點是:代表人可以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3. 第三項重點:代表人可因職務關係隨時改派,且是補足原任期。4. 第四項常考:對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屬對外效力限制。

常見陷阱

1. 容易誤以為政府或法人只能透過自然人間接當選;其實本條明定政府或法人本身也得當選。2. 容易混淆「當選」與「實際行使職務」:前者可由政府或法人當選,後者仍須指定自然人代表。3. 「代表人有數人時」可分別當選,但不能同時兼任董事與監察人,這是常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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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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