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50

股東因執行業務所代墊之款項,得向公司請求償還,並支付墊款之利息;如係負擔債務,而其債務尚未到期者,得請求提供相當之擔保。 股東因執行業務,受有損害,而自己無過失者,得向公司請求賠償。

最新異動日期:2025-12-2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說,股東如果因為執行公司業務而先幫公司墊錢,可以向公司要回這筆錢,還可以請求墊款利息。若股東是為了執行業務而替公司負擔債務,且該債務還沒到期,還可以請公司提供相當的擔保。另有一種情形是,股東因執行業務而受損害,而且自己沒有過失,也可以向公司請求賠償。

考試要點

1. 兩大請求權:一是「代墊款項」可請求償還並支付利息;二是「負擔債務且尚未到期」可請求提供相當擔保。2. 另外,因執行業務受有損害者,須以「自己無過失」為前提,才可向公司請求賠償。3. 考題常考區分:代墊款項是「償還+利息」,負擔債務未到期是「擔保」,受損害則是「賠償」;三者請求內容不同。

常見陷阱

容易把「代墊款項」和「負擔債務」混為一談;前者是已先出錢,後者是替公司負債。另要注意,受有損害可以請求賠償的前提是「自己無過失」,不是只要有損害就一定能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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