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8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定義「公司負責人」包含哪些人。當然負責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職務負責人: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實質負責人: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政府對其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實質負責人之規定。
考試要點
1. 先記公司型態的區分: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看「董事」。 2. 第二層擴張對象要會背:經理人、清算人、臨時管理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但以「執行職務範圍內」為限。 3. 最重要考點是「實質負責人」(第3項):非董事而實質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業務經營並實質指揮董事者——指揮方向是由實質控制者指向董事——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 4. 第3項但書例外:政府基於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政府對其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實質負責人規定。排除的是「政府作為指揮者」之情形。
常見陷阱
(1)容易誤以為只有掛名董事才算負責人;本條把多種職務與實質控制者都納入。(2)「執行職務範圍內」是第2項的限制條件,不是經理人、監察人等任何情況都當然成立。(3)第3項與但書的指揮方向要看準:實質負責人要件是「實質指揮董事」(外部者→董事);但書排除的是「政府對其指派董事所為之指揮」(政府→董事)。若讀成「董事所為之指揮」,主詞倒置,例外即失其意義。(4)此例外是第3項「但書」,非獨立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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