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 第10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定義什麼情況算「侵害營業秘密」。只要是用不正當方法去取得營業秘密,或明知、重大過失不知道它是營業秘密而去取得、使用、洩漏,都屬於侵害。即使是先合法取得,之後若再用不正當方法去使用或洩漏,或者依法本來就負有保密義務,卻無故使用或洩漏,也一樣成立。
考試要點
1. 本條重點是「侵害營業秘密」的成立類型,共5款:不正當方法取得、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而取得/使用/洩漏、取得後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而使用/洩漏、因法律行為取得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洩漏、依法令負保密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 2. 「不正當方法」的例子有: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3. 證照題常考關鍵字是「知悉」、「重大過失」、「不正當方法」、「無故洩漏」以及「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知悉」和「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看漏;條文明確把這兩種情形都列入。 2. 第2款與第3款要分清:第2款是「取得、使用或洩漏」;第3款是「取得營業秘密後」再去「使用或洩漏」。 3. 「不正當方法」是條文有列舉的例子加上「其他類似方法」,不能只背成單一一兩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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