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13-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最新異動日期:2020-01-1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規範:如果一個人是出於替自己或第三人圖利,或要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的利益,而去取得、使用、洩漏營業秘密,就會構成處罰。條文列出四種常見樣態,包括用偷、騙、脅迫等不正方法取得,或是明知自己沒有授權還去重製、使用、洩漏,或是被通知要刪除卻不刪除、銷毀,甚至明知別人取得方式有問題還去取得、使用、洩漏。這種行為若屬未遂,也一樣要罰;如果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上限,法院還可以在所得利益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考試要點

1. 主觀要件:必須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2. 法定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3. 四種行為類型要記清楚:①不正方法取得,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②知悉或持有而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重製、使用或洩漏;③持有後經告知應刪除、銷毀,仍不刪除、不銷毀或隱匿;④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情形,仍取得、使用或洩漏。4. 第2項:未遂犯罰之。5. 第3項: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常見陷阱

1. 「得併科」是裁量,不是一定要另外加罰金。2. 本條重點是「營業秘密」本身及其取得、使用、洩漏方式,不是一般單純持有就一定有罪,須符合條文明列情形與主觀意圖。3. 「未遂犯罰之」代表沒完成也可能受罰,不要誤以為只有既遂才罰。4. 加重上限是「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不是直接一律三倍。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 回 營業秘密法 條文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