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 第5條
文件及簽章之使用,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 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得以電子簽章為之。 前三項文件或簽章之使用有相對人者,除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外,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前項之相對人得隨時表示停止採用電子形式。但其表示停止前已依電子形式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效力不受影響。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先確定一個基本原則:文件和簽章,可以用電子文件和電子簽章來做。原本依法令要用書面、要簽名或蓋章的,只要電子文件內容能完整呈現、日後也能取出查驗,就可以改用電子方式。若有相對人,除非對方已同意採電子形式,否則在改用前要先用合理的期間與方式給對方反對機會,並告知未反對就推定同意;但對方之後可以隨時表示停止採用電子形式,而且停止前已完成的電子法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考試要點
1. 第1項是總原則:文件及簽章之使用,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 2. 第2項是「書面」的替代條件: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須同時符合「內容可完整呈現」且「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始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3. 第3項是「應簽名或蓋章」的替代:得以電子簽章為之。 4. 第4項有相對人時的程序重點:除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外,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反對機會,並告知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5. 第5項:相對人得隨時表示停止採用電子形式;但其表示停止前已依電子形式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效力不受影響。
常見陷阱
1. 不能把「得」看成「應」:本條是允許使用電子文件/電子簽章,不是強制。 2. 第2項不是只要是電子文件就一定可以,還要符合「內容可完整呈現」及「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兩個條件。 3. 第4項不要漏掉「除相對人已同意」這個例外,也不要把「未反對者,推定同意」誤解成明示同意。 4. 第5項的停止,只影響日後的電子形式使用,停止前已完成的法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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