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 第7條
依法令規定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但應核對筆跡、印跡或其他為辨識文書真偽之必要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內容可完整呈現,不含以電子方式發送、收受、儲存及顯示作業附加之資料訊息。
最新異動日期:2024-05-1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法律如果要求你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只要電子文件的內容能完整呈現,而且之後也能拿出來供查驗,就可以用電子文件代替。不過,如果法令要求一定要核對筆跡、印跡,或有其他為辨識真偽的必要,或者法令另外有規定,就不能用電子文件替代。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原本或正本」在一定條件下得以電子文件替代:內容可完整呈現,且日後可取出供查驗。2. 例外有三類:應核對筆跡、印跡;其他為辨識文書真偽之必要;法令另有規定。3. 第2項特別要記得:所稱「內容可完整呈現」,不包含電子方式發送、收受、儲存及顯示作業附加之資料訊息。
常見陷阱
1. 不是所有原本或正本都一律可用電子文件替代,仍要先看是否符合「可完整呈現」及「日後可供查驗」。2. 「不在此限」是例外排除,遇到筆跡、印跡核對或法令另有規定時,不能套用前段一般規則。3. 第二項的「內容可完整呈現」不能把電子作業附加的資料訊息也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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