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第10條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在定義什麼情況叫做「結合」:只要事業發生合併、持股或出資達到一定門檻、受讓或承租對方主要營業或財產、共同經營或受託經營,或能直接/間接控制對方業務或人事,都屬於結合。第二款在計算持股或出資額時,不是只看自己名下的部分,還要把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的事業,以及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的從屬事業所持有或取得的部分,一併算進去。
考試要點
1. 「結合」的五種態樣要會辨認:合併、持股/出資達門檻、受讓或承租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共同經營或受託經營、直接或間接控制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2. 第二款門檻是「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3. 計算第二款持股/出資額時,要把控制與從屬關係事業及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的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的部分,一併計入。
常見陷阱
1. 第二款不是只算自己直接持有的股份或出資額,還要依條文規定一併計入相關控制/從屬事業的持有或取得部分。2. 第三款看的是「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不是任一小部分。3. 第四款有兩種情形:經常共同經營、或受委託經營,考試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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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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