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第14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在定義什麼叫「聯合行為」:通常是有競爭關係、而且在同一產銷階段的事業,透過契約、協議或其他合意方式,一起決定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會互相約束事業活動的事項。只要這種共同決定足以影響市場上生產、交易或供需功能,就屬於聯合行為。另有一個重點是,沒有法律拘束力但事實上能導致一起行動的「其他方式合意」也算;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若透過章程、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來約束事業活動,也一樣屬於聯合行為。
考試要點
1. 聯合行為的構成要件要抓兩個核心:其一,事業間須具競爭關係且屬同一產銷階段;其二,須有合意共同決定相關事項。 2. 條文列舉的共同決定事項包含: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以及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3. 還要注意效果門檻:這種行為必須「足以影響」市場功能,才落入本條所稱聯合行為。 4. 「其他方式之合意」不以有法律拘束力為限,只要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即可。 5. 聯合行為的合意可由相當依據推定,條文明列可考量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因素。 6. 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透過章程、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約束事業活動,也屬聯合行為。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合意」誤解成一定要有書面契約;條文已明定契約、協議以外的意思聯絡也可能成立。 2. 不要漏掉「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這個門檻,並非只要有一起談就一定成立。 3. 「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的約束行為也納入聯合行為,考題常用團體決議來包裝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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