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第15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 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一般情況下,事業不能做聯合行為;但如果符合本條列出的任一種情形,而且是有利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還要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才可以例外進行。這八種例外,主要是為了降成本、提品質、增效率、促研究開發、促輸出、加強貿易效能、因景氣不佳而調整產銷,以及協助中小企業或其他有利產業發展的共同行為。主管機關收到申請後,原則上應在三個月內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考試要點
1. 核心規則是「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例外才可許可。2. 例外成立要同時注意兩個條件:符合第1款至第8款之一,且「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主管機關許可。3. 八款例外要會辨識:統一規格或型式、共同研發、分別作專業發展、約定國外市場競爭、共同行為處理國外輸入、景氣不佳時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中小企業共同行為、以及其他必要的產業發展/技術創新/經營效率措施。4. 申請後的處理期限是「三個月內為決定」,且「必要時得延長一次」;這是常考數字。
常見陷阱
1. 不是只要符合八款之一就一定可以,還要「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2. 主管機關是「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不是得不決定;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不能寫成可多次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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