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第2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管「有妨害競爭疑慮」的幾種行為,只要符合本條列出的任一款,而且有限制競爭之虞,事業就不得做。重點不是要真的已經造成競爭受害,而是這些行為本身若有妨礙競爭的可能,就可能違法。內容包括:故意讓特定事業斷貨或斷交易、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用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擋競爭、用脅迫或利誘讓他事業不參與價格競爭或結合聯合等、以及拿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當作交易條件。
考試要點
1. 本條構造是「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兩個要件要一起看。2. 共有5款行為類型:斷絕供給/購買/其他交易、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競爭或參與結合/聯合/垂直限制競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為條件而交易。3. 應試時要特別抓「無正當理由」、「不正當方法」、「有限制競爭之虞」這些關鍵字,因為它們是判斷違法與否的重要門檻。
常見陷阱
本條不是看到列舉行為就一定違法,還要有「限制競爭之虞」。另外,「無正當理由」和「不正當方法」是條文明示要件,考題常會用相近字眼混淆,作答時要回到原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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