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21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最新異動日期:2017-06-1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事業不能在商品、廣告,或其他讓公眾知道的方法中,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相關事項,作虛偽不實或容易讓人誤解的表示。像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日期、有效期限、原產地等,都屬於這類重要事項。若商品本身載有這種不實或誤導表示,事業也不能再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而這些規定對服務也同樣適用。

考試要點

1. 核心是「商品或廣告」及「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中的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2. 判斷重點在於該事項是否「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條文並列具體例示: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以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3. 看到商品已載有前項不實或誤導表示時,後續的販賣、運送、輸出、輸入都被禁止。4. 第4項明定前3項規定於「服務」準用,考題常把商品與服務混淆。5. 第5項是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代理業、廣告媒體業、廣告薦證者,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形下仍為相應行為,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若非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範圍內負責。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虛偽不實」和「引人錯誤」理解成只要故意才算;條文也處理足以誤導交易判斷的表示。2. 第3項禁止的是「對於載有前項表示之商品」再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考試常問是否只限製造者,答案不是。3. 第4項是「準用」於服務,不是另立不同標準。4. 第5項的連帶責任對象不同:廣告代理業是「明知或可得而知」仍製作或設計;廣告媒體業是對傳播或刊載的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廣告薦證者則是對自己薦證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仍為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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