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第24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最新異動日期:2017-06-1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條是在管「惡性競爭」:如果是為了跟別人搶生意,而故意講或散布不實內容,而且這些不實內容已經足以傷害別人的營業信譽,就違反本條。重點不在於有沒有真的造成損害結果,而是在於內容是否不實、是否足以損害對方商譽,以及是否是出於競爭目的。
考試要點
1. 主體是「事業」。2. 行為是「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3. 必須是「為競爭之目的」而為之。4. 內容要達到「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的程度。5. 考題常會問與一般誤傳、評論、或單純市場行銷區別,關鍵仍在是否屬不實且足以傷害商譽,並且是為競爭目的所為。
常見陷阱
容易誤以為只要有損害結果才成立;本條重點是「足以損害」而非必須已實際造成損害。也要注意不是任何不實陳述都適用,還要有「為競爭之目的」這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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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