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25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最新異動日期:2017-06-1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除非本法另外有特別規定,事業不能做其他會影響交易秩序的欺騙行為,或是明顯不公平的行為。重點不在行為名稱,而在於這個行為是否已經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這是一個概括性的禁止規定,用來補充本法其他明文規範不足之處。

考試要點

1. 主體是「事業」。2. 禁止的行為類型有二:其一是「欺罔」;其二是「顯失公平」;且都要達到「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程度。3. 開頭有例外:若「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則依其他特別規定處理。4. 本條屬概括條款,常用來搭配其他公平交易法或不動產交易相關規範一起判斷。

常見陷阱

常見誤解是以為只要沒有明文列在其他條文,就一定不違法;但本條正是用來處理其他條文未明列、但仍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不當行為。也要注意,條文要件不是單純「欺騙」或「不公平」就夠,還必須達到「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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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不公平競爭行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21 題,顯示前 6 題。

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17 題,顯示前 6 題。

預售屋重要資訊書面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8 題,顯示前 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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