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第31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最新異動日期:2017-06-1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被害人依前條請求,法院在加害行為屬於事業「故意」的情況下,可以依侵害情節,裁定高於已證明損害額的賠償,但最高不能超過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若侵害人因這個侵害行為有拿到利益,被害人還可以改以該項利益來計算損害額,請求賠償。
考試要點
1. 適用前提:須是「前條被害人之請求」。 2. 加重賠償的要件:必須是「事業之故意行為」。 3. 法院裁量範圍:可依「侵害情節」酌定,但上限是「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4. 另一路徑:若侵害人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5. 數字門檻要記:上限是三倍;第二項是以「該項利益」作為計算基礎。
常見陷阱
1. 第一項是「得」不是「應」:法院不是一定要判到三倍,而是可依情節酌定。 2. 上限是「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不是直接把三倍當成固定賠償額。 3. 第二項是另一種計算損害額的方法,重點在「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不是說一定另加一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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