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第6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最新異動日期:2017-06-1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先把「本法的主管機關」講明白,就是公平交易委員會。若本法規定的事項牽涉到其他部會的職掌,主管機關要和各該部會商同辦理。
考試要點
1. 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2. 若本法事項涉及其他部會職掌,須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 3. 本條重點在於釐清權責分工,屬於總則性規定,常作為後續條文適用前的基礎。
常見陷阱
容易把「商同各該部會辦理」誤解成主管機關可單獨決定;本條文字是要與相關部會協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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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