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7

本法所稱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最新異動日期:2017-06-1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在定義「獨占」。只要事業在相關市場裡沒有競爭,或已經有壓倒性地位,而且有能力把競爭者排除掉,就屬於獨占。若是二個以上事業,雖然表面上是多家,但實際上彼此不做價格競爭,而且整體對外呈現出前述那種狀態,也視為獨占。

考試要點

1. 核心是「獨占」的定義,不是處罰規定。2. 判斷重點有兩層:一是相關市場中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二是還要能排除競爭。3. 第二項是「二以上事業」的情形: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且其全體對外關係符合前項情形時,視為獨占。4. 看到題目問「是否構成獨占」,要先抓「相關市場」「壓倒性地位」「排除競爭能力」「不為價格之競爭」這幾個關鍵語。

常見陷阱

1. 不是只要市占率高就一定是獨占,條文還要求有排除競爭的能力。2. 第二項不是每個事業單獨看,而是看「二以上事業」的整體對外關係是否符合前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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