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8

事業無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於相關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最新異動日期:2017-06-1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說:不是所有看起來很大的事業,都一定會被認定成獨占事業;法律先設了幾個「不列入認定範圍」的門檻。只要在相關市場的占有率達到法條列舉的比例,通常就要進一步注意是否可能被認定為獨占;但如果個別事業的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總銷售金額未達主管機關公告金額,就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即使前面這些情形成立,只要事業設立、商品或服務進入市場受到法令或技術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而可排除競爭能力的情事,主管機關仍得認定為獨占事業。

考試要點

1. 先記三個占有率門檻:一事業達二分之一;二事業全體達三分之二;三事業全體達四分之三。2. 若有前述情形之一,但「個別事業」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主管機關公告金額,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3. 最後要注意例外中的例外:即使前二項看似不列入,主管機關仍得因法令、技術限制或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排除競爭能力的情事,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誤記成累進門檻;條文是分別對一事業、二事業、三事業的全體占有率。2. 「未達十分之一」與「未達主管機關公告金額」是用來排除認定範圍的條件,不是附加處罰條件。3. 最後一段是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屬裁量,不是必然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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