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第9條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最新異動日期:2017-06-1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是在管「獨占」事業不能濫用市場地位。只要是獨占事業,就不得用不公平的方法去阻礙別的事業競爭,也不能不當決定、維持或變更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若無正當理由,讓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也屬禁止;另外,還有其他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也一併禁止。
考試要點
1. 主體是「獨占之事業」;不是一般事業都用本條。 2. 禁止行為有四類:不公平方法阻礙競爭、不當決定/維持/變更價格或服務報酬、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3. 題目常考關鍵字:不公平方法、直接或間接、商品價格、服務報酬、無正當理由、特別優惠、濫用市場地位。
常見陷阱
本條文字重點在「獨占之事業」,別和一般競爭限制或聯合行為混在一起。另要注意第二款是「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不是只限商品價格;第三款關鍵是「無正當理由」與「給予特別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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