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11-1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最新異動日期:2015-06-1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在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簽定型化契約之前,企業經營者要先給消費者一段合理的時間看完全部條款,而且這段時間在三十日以內。企業如果用定型化契約條款要消費者放棄這個審閱權,該條款是無效的。若違反這一項規定,該條款原則上不算契約內容,但消費者還是可以主張它仍然是契約內容。

考試要點

1. 核心數字:審閱期間是「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2. 第2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3. 第3項:違反第1項時,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4. 第4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條款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公告審閱期間。5. 考題常會連結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以及未記載/無效與是否構成契約內容的判斷。

常見陷阱

1. 「三十日以內」不是固定一定30日,也不是可超過30日。2. 第2項是「無效」,不是僅屬得撤銷或效力未定。3. 第3項要注意是「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後面又保留消費者「得主張」其仍構成契約內容,兩句要一起記。4. 第4項是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屬裁量,不能寫成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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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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