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中央主管機關為了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並讓定型化契約更公平,可以挑選特定行業,訂出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的事項,送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對於公告列為「應記載」的內容,即使契約沒寫進去,也還是算契約內容;如果違反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條款,該條款無效。主管機關也可以隨時派員查核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的情形。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中央主管機關的公告授權: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並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2. 「應記載事項」雖未寫入契約,仍構成契約內容;這是常考重點。 3. 違反第一項公告的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並且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4. 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的內容方向要會辨識:前者偏向契約重要權利義務、違約效果、預付型交易履約擔保、解除/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等;後者則是禁止企業經營者保留變更權或解釋權、限制或免除其義務責任、限制或剝奪消費者權利等。 5.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是本條明文授權。
常見陷阱
1. 「得」是裁量,不是一定要做;本條是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公告。 2. 「應記載事項」未記載,仍構成契約內容;不要誤認為因未寫就完全沒效或不算。 3.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與「條款無效」要連在一起記憶,考題常問法律效果。 4. 「不得記載事項」的例子是內容方向,應避免背成固定封閉清單;條文明示是「得包括」,不是全部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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