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18

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 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 二、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 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 四、商品或服務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排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五、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經由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前項應提供之資訊應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

最新異動日期:2015-06-1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企業經營者如果用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和消費者訂契約,必須把法定資訊用清楚、容易懂的文字寫在書面上交給消費者。這些資訊包括:業者基本資料、商品或服務內容與價金及付款/交付方式、消費者依第19條解除契約的方法與期限、哪些商品或服務依第19條第2項排除第19條第1項解除權、消費申訴受理方式,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其他事項。若是透過網際網路進行的通訊交易,前述資訊還要用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的電子方式提供。

考試要點

1. 主體:企業經營者,且是「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訂約時的資訊提供義務。2. 提供方式:原則上要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若是「經由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則應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提供。3. 內容要記:共6類資訊——業者資料、商品/服務內容與價金及付款/交付、依第19條解除契約之期限及方式、依第19條第2項排除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消費申訴受理方式、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4. 這一條常和第19條一起考,重點是先交代解除契約相關資訊,並注意網路交易的電子提供方式。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應」看成可做可不做:這是法定必須提供的資訊。2. 「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都適用,但網際網路交易另外有電子提供方式的要求。3. 第三款是「依第19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不是泛指任何退貨規則。4. 第四款是指「排除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的商品或服務,考試很容易漏看第19條第2項這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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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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