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25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交易日期。

最新異動日期:2015-06-1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就要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不能只口頭說明。這份保證書必須把商品或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有製造號碼或批號時的相關號碼都寫清楚。還要載明保證內容、保證期間與起算方法,並寫明製造商資料;如果是由經銷商售出,還要加上經銷商資料與交易日期。

考試要點

1. 主體是「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作品質保證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2. 保證書應載明6項事項:①名稱、種類、數量;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還要寫製造號碼或批號。②保證內容。③保證期間及起算方法。④製造商名稱、地址。⑤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名稱、地址。⑥交易日期。3. 注意本條用語是「應」載明,屬強制規定,考試常考列舉內容是否完整。

常見陷阱

1. 不能把「應主動出具」理解成可視情況再提供。2. 不能漏掉「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這一細項。3. 「由經銷商售出者」才需要載明經銷商名稱、地址,不是所有情形都一定要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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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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