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43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最新異動日期:2015-06-1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講消費爭議發生後的申訴途徑。消費者可以先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其分中心提出申訴。企業經營者收到申訴後,應在申訴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如果依前項申訴後仍未獲妥適處理,消費者還可以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考試要點

1. 消費爭議的第一線申訴對象,包含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2.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申訴的處理期限是「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用語是「應」妥適處理,屬必須遵守。3. 若依第一項申訴後未獲妥適處理,才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十五日內」誤寫成「十五日以上」或其他期間。2. 第三項是「未獲妥適處理時」才向消保官申訴,不是申訴後就一定直接跳過前面程序。3. 條文列出的申訴對象是並列關係,不能自行改成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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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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