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45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最新異動日期:2015-06-1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直轄市、縣(市)政府有義務設置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而且委員人數要介於七名至二十一名。委員的組成來源,條文列出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等。這個委員會是由消費者保護官擔任主席,至於更細的組織方式,則另外訂定。

考試要點

1. 主體是直轄市、縣(市)政府,條文用「應設」,屬於義務規定。2. 委員人數是七名至二十一名,注意是區間門檻。3. 委員來源包含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4. 主席是消費者保護官。5. 「其組織另定之」表示具體組織另有規定,考試常用來搭配調解程序題目理解。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應設」看成可設可不設;本條是強制設置。2. 委員人數只能記七名至二十一名,不可改成其他區間。3. 主席是消費者保護官,不是政府代表或學者專家。4. 「其組織另定之」只表示組織細節另行規定,不是本條直接寫死全部運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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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主席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7 題,顯示前 6 題。

消費爭議調解程序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10 題,顯示前 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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