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46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最新異動日期:2015-06-1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只要調解成立,就要把調解內容做成調解書。至於這份調解書怎麼做、以及它發生什麼效力,法律是直接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到第29條的規定。

考試要點

1. 本條重點在「調解成立」後的程序結果:應作成調解書。2. 調解書的「作成及效力」不是本條另行詳列,而是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至第29條。3. 考試看到本條時,要記得有明確的準用範圍是第25條至第29條,屬於程序與效力的連結規定。

常見陷阱

1. 不能把「應作成調解書」看成可做可不做,原文是「應」。2. 不能自行延伸解讀調解書的具體效力內容,因為本條是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至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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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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