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47

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最新異動日期:2015-06-1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消費訴訟可以由「消費關係發生地」的法院來管轄,也就是說,這類案件不一定只能到一般常見的法院地點起訴,而是可以依消費關係發生的地點來選擇管轄法院。條文用的是「得」,表示這是允許的管轄依據,不是唯一的寫法。

考試要點

1. 本條重點在「消費訴訟」的管轄法院。 2. 管轄地點是「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 3. 關鍵字是「得」,表示可由該法院管轄,考題常考管轄地的判斷。

常見陷阱

不要把「消費關係發生地」誤寫成其他地點,也不要把「得」看成「應」而認為只有該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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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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