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要求企業經營者,無論是做商品的設計、生產、製造,或是提供服務,只要把商品送進市場、或對外提供服務,就要確保其安全性達到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下,人民可以合理期待的程度。若商品或服務本身有可能危害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就要在明顯處做警告標示,並寫明緊急處理危險的方法。若企業經營者違反前面兩項規定而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損害,原則上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若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法院可以減輕其賠償責任。
考試要點
1. 本條主體是「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適用情境包括「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2. 安全性標準是「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考題常考關鍵字是「當時」、「合理期待」、「安全性」。3. 若商品或服務有危害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應在「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4. 違反前二項而致損害時,企業經營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應」看成可做可不做:本條前段的安全性確保、危險警示與緊急處理方法,都是「應」。2. 「連帶賠償責任」是條文明定的法效果,不要自行寫成單純賠償或按比例賠償。3. 「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是法院的裁量,不是企業經營者當然免責;而且前提是能證明其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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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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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責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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