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7-1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

最新異動日期:2015-06-1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企業經營者如果主張自己的商品在進入市場流通時,或服務在提供時,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所能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就必須自己對這個主張提出證明。另一方面,商品或服務不能只因為日後出現了更好的商品或服務,就反過來被認定原本不符合安全性標準。

考試要點

1. 本條重點是「舉證責任」:企業經營者若主張已達當時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由其就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2. 判斷基準看「當時」:是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或服務提供時的科技或專業水準,不是以日後標準回頭衡量。3. 後來有更佳商品或服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原商品或服務不符合前條第一項安全性的理由。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誤解成事後更高標準。2. 不要以為只要後來出現更安全的商品或服務,就代表原商品或服務當初有問題;本條明定不能這樣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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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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