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8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最新異動日期:2015-06-1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從事經銷的企業經營者,如果商品或服務造成損害,原則上要和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賠償責任。不過,如果他對損害防免已盡相當注意,或者即使已盡相當注意仍然無法避免損害,就不在這個責任範圍內。另一本項所說的企業經營者,如果有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法律上視為第七條的企業經營者。

考試要點

1. 本條重點在「經銷商」的連帶賠償責任:只要是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可能要和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一起負責。2. 免責例外有兩種,條文用語要記準:一是「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二是「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3. 第二項要注意法律效果是「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遇到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時,考試常會問其地位如何認定。

常見陷阱

不要把「連帶負賠償責任」寫成單純個別責任;也不要把例外條件改成其他更寬或更窄的說法。第二項不是另設新的責任種類,而是直接規定「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遇到改裝、分裝或變更服務內容時要特別注意。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 回 消費者保護法 條文索引